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蒋x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被告人蒋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蒋xx,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参加一审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蒋xx的聚众斗殴罪,予以认可,被告人蒋x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予认定被告人蒋xx存在“自首情节\\\"是错误的。
被告人蒋xx存在自首情节。蒋xx在案件发生后,于1月4日同高x,胥x,胡x,赵x五个人一起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此公安机关也做了询问笔录,自此之后公安机关也再未找过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对于蒋xx的行为完全属于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一审法院对蒋xx的自首情节却未予以认可,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蒋xx属于“持械斗殴”是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蒋xx并非属于持械斗殴,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从笔录和一审庭审中可知,蒋xx系因为朱xx拿铁管打他的脸部,为了自卫他夺过朱佳佳的铁管,并且朱佳佳把他摁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他头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拿铁管打了两下朱佳佳的腿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蒋xx持械斗殴,与事实不符,不应该认定蒋xx是持械斗殴。
四、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蒋xx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告人蒋xx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蒋xx是初犯、偶犯、从犯、在校学生、同时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表示深深忏悔,同时也积极对受害人给予了受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同时自身右眼失明,其具备了多种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其犯罪影响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应该给予一个刚成年的学生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致于不影响其继续上学。因此,一审法院对蒋xx的量刑过重,应该给予蒋xx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辩护人:张永峰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