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峰律师主页
张永峰律师张永峰律师
136-7520-3535
留言咨询
张永峰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成功辩护(公诉机关建议量刑3至4年,最终判决1年)
来源:张永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3
浏览量:499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辩护人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杨XX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对影响被告人杨XX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发表意见,认为其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其属于初犯、偶犯、以前无不良社会记录和任何被处罚的情形。
2、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杨XX能当庭认罪,其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基本一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如实坦白自己所知的事实。同时被告人杨XX愿意交纳一些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
3、其自身也是被引诱或欺骗、误导才卷入到传销活动中,其本身及整个家庭也都是该案件的受害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其属于典型的被误导型、被引诱型犯罪,也是属于法盲型犯罪。同时,辩护人认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和法制宣传不到位,也是被告人杨XX等最终走向犯罪的因素之一。这种传销模式(即所谓资本运作、连锁经营、政府阳光工程、1040工程)在全国各个地大量存在,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拉动当地的人流、经济,只要不出现重大事件,就放任其发展,导致这种模式长期没有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制止和警示,让本来就法制意识淡薄的参与者更加认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对本案被告人杨XX量刑处罚时,应当考虑社会环境客观影响的作用,相对减轻被告人杨XX的个人责任。
4、其社会危害后果较轻,被告人杨XX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其发展的对象都是他的家人、亲戚、朋友、邻居,客观上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造成危害。且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好多所谓的下线人数是一个人用家人、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构的,实际身份人并没有参与,只是这个人为了所谓的业绩而自己用他人的名义存在,也有多人干了几天或者一段时间,自由退款而退出了该行业。同时,被告人杨XX所收到下线的钱款都以每个月“工资”的形式发放给了下线人员,其案发后家人还被逼借债替他发了4万元的“工资”,由于下线人员都是亲戚、朋友、邻居等,被告人杨XX及家人以后可能还会面临经济及道德上的多重压力。
5、被告人杨XX案发时和妻子结婚刚几个月,且他是山西人,妻子是陕西人,由于异地再加上感情基础不牢固,此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影响这个小家庭的离合。同时,杨XX的父亲与杨XX的母亲也经常吵闹不可调和,此案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影响这整个家庭的离合。可喜的是杨XX的妻子于2014年1月份刚产下一子,这更有利于杨XX积极改造。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杨XX一个改过自新的信心和机会,对杨XX从轻处罚有利于其实现更多的家庭责任、拯救随时破碎的家庭,全面贯彻“和谐司法、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更有利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最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XX的量刑建议太重(3至4年有期徒刑)。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本案的证据、案情、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全国多家法院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决,本案判决杨XX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较为合适,否则对被告人明显不公。全国各地好多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案情无论从涉案人数、金额、获利等情节都比本案严重的多,好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年或缓刑的比比皆是,虽然中国不是判例国家,但对于相同或相近的案情也应该判决基本相同或差不多的结果,否则会被认为司法混乱、司法不公。同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的行为不一致,公诉机关没有给予真实的从轻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可以判缓刑的条件,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庭前庭审一直很好;案发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加上刚有一个儿子,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不会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公诉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可能对其社区产生不良影响,辩护人不同意该观点,辩护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社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其可以在当地帮社区更好地宣传传销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让更多人了解传销行为的形式、危害性等,对其适用缓刑能更好促进其改过自新;更好地解决涉案受害人的损失以实现社会相对稳定、和谐;更好地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依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XX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以上内容由张永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永峰律师咨询。
张永峰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989好评数3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与振海路交汇处律师大厦8层
136-7520-353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永峰
  • 执业律所:
    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4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6-7520-3535
  •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与振海路交汇处律师大厦8层